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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陈**、张**与华敬起、刘**、天长市杨村镇人民政府、天长市跃进水库管理所、天长市水利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1案受理了原告张**、陈**、张**诉被告华敬起、刘**、天长市杨村镇人民政府、天长市跃进水库管理所、天长市水利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陈**、张**于2015年8月5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陈**、张**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张**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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