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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李**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李**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9880,减半收取99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负担,反诉费15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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