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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汪**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太湖县大石望太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汪**以太湖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原、被告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太**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水面养殖承包合同涉及到水面和滩涂,地跨望江县长岭镇南台村和太湖县大石乡卓铺村,系不动产纠纷,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汪**提出应按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其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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