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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湖**委员会与夏**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当涂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庵村委会)与被告夏五保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夏**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五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镇**委会诉称:被告系原告村民。自2010年至2013年,被告承包原告村在“大白宕”18.5亩水面农田从事水面养殖,双方约定每年每亩承包费为700元。被告分别于2010年给付800元、2011年给付720元、2012年给付820元。被告四年共欠承包费49360元未付,原告虽曾多次上门催索,但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依法给付水面承包费493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镇**委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发包登记表及农户欠款往来汇总表,证明被告下欠水面承包费49360元;3.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水面承包费4936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夏五保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递交的证据1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审理核实后,对被告所欠49260元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村民。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承包原告村在“大白宕”两块农田18.5亩,双方约定2010年其中18亩农田每亩承包费700元/年,另0.5亩农田每亩承包费500元/年;2011年其中18亩农田每亩承包费700元/年,0.5亩每亩承包费500元/年;2012年每亩承包费700元/年;2013年每亩承包费700元/年,自2010年至2013年共计承包款51600元。被告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给付承包款800元、720元、820元,计2340元。尚欠承包款4926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从原告处承包农田,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承包费,至今尚欠原告自2010年至2013年止承包费49260元,实属不当。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承包费49360元,本院只支持被告实际欠款数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夏五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当涂县**民委员会承包费4926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夏五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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