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高与被告连江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高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能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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