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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陈文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陈文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撤诉申请。

在诉讼中,第三人林**、陈文明向本院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的民事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均以拟与对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三人林**、陈文明自愿放弃本案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泉州**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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