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东**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沉团村委会)诉被告徐**、徐**、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沉团村委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沉团村委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至县张溪**委员会撤回对徐**、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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