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行政村何小自然村村民组诉被告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行政村何小自然村村民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行政村何小自然村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涡阳县城西街道何大行政村何小自然村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