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宋**与厦门**大嶝街道嶝崎社区居委会渔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厦门市**区居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