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厦门市**区居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肖能高与连江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章加火与东至县胜利镇康桥村白屋村民组、东至县胜利镇康桥村早芳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汪**与东至县黄泥湖渔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胡**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泉州**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林**、陈文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蔡**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邹**及第三人赖**、第三人赖细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于与宜春**田村委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