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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钟国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钟**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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