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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与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与被告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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