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与被告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花桥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