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与被告左*快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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