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里河渔场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八里河渔场与被告陈**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明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八里河渔场鱼塘承包合同》,原告将位于颍上县八里河镇胜天圩的5亩鱼塘承包给被告从事养殖,承包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止,每年承包费为2720元。后被告拖欠2013年度的承包费272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度承包费27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拖欠原告2013年度的承包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付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付原告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渔场2013年度承包费2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被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送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