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鸭**有限公司与被告翟**、芦长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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