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博罗县**济联合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博罗县园洲镇深沥经济联合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间如果鱼塘被征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征收时均按整口征收,征收部分当年承包款(已收部分由甲方退回),此外甲方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包括建筑物、搬迁费及青苗款),另自发出征收通知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的搬迁期。”该条款合法有效。现申请人承包的一口29.4亩鱼塘中6.8亩被征收,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退回整口29.4亩鱼塘的承包款,二审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6.8亩鱼塘的承包款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该约定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那么依据公平原则来说,被征收的鱼塘塘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地上附着物都是由申请人构建、种植的,申请人对此享有物权,征收鱼塘涉及的这部分地上建筑物、林木的补偿款应当归申请人所有。综上,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退回29.4亩鱼塘的承包款及所涉及的塘面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在承包合同中这一条款的解释:“承包期间如鱼塘被征收,乙方(申请人)须无条件服从,征收时均按整口征收,征收部分当年免承包款(已收部分由甲方退回),此外甲方(被申请人)不对乙方作其他任何补偿,政府所有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二审认定如根据该条款免除整口D号鱼塘承包款显失公平,因此仅免除被征收部分6.8亩鱼塘承包款。申请人认为二审的处理错误,并提出如适用该条款会造成显失公平,那么“甲方不对乙方作其他任何补偿,政府所有补偿款归甲方所有”这一约定也不应当适用,被申请人应当将鱼塘征收补偿款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前款约定的两个部分,即免除当年承包款和补偿款归发包人所有互为条件。经审查,D号鱼塘面积约为30亩,被征收面积为6.8亩,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小部分面积被征收并不影响申请人正常使用。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也提出2012年3月鱼塘被征用后,其使用涉案鱼塘至2012年12月底。也即申请人已经通过实际使用鱼塘获取一定收益。且D号鱼塘面积约30亩,每亩承包款2030元,被申请人获得的6.8亩鱼塘补偿款为12240元,若免除全部D号鱼塘承包款,确实会造成利益失衡的后果。二审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应免除的承包款为6.8亩实际征收面积承包款,是对鱼塘承包使用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利益予以考量后作出的判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