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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与营口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营口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不公,根据现行的市场原材料及装修的人工费,判决深**司赔偿8250元远不能适应市场装修的实际价格。我的住宅10年以来一直漏雨,深**司从未维修,我要求对房屋严重漏雨彻底维修,要求对此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将漏雨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住宅漏雨一事属实,深国公司对于杨**的损失应予赔偿。一审法院委托营口**证中心对杨**的财产损失进行了鉴定,杨**虽对此鉴定结论不服,但其拒绝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据此鉴定结论杨**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关于杨**提出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一节,因其一审时并未提出涉及房屋质量的诉讼请求,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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