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连云港**生管理处(以下简称连云区环卫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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