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发自愿达成协议:自2015年6月起每月15日支付申请人50元,待房屋卖后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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