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诉被告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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