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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市圣**长岭分公司与长岭县王妃造型美发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圣**长岭分公司与长岭县王妃造型美发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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