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圣**长岭分公司与长岭县王妃造型美发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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