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无锡**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1)锡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无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1)锡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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