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体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18977537.39元(不含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部分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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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