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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有限公司与启东市**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山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昆山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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