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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江阴天**靖江分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江阴天**靖江分公司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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