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江阴天**靖江分公司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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