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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有限公司与奚**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泰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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