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昌市**限公司与宜昌九**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宜昌市**限公司与宜昌九**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鄂*家岗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九**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限公司支付其所欠煤气款200824.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136元(自2013年9月16日计算至2015年2月2日止),本案受理费2291.50元、反诉受理费1851元,由宜昌九**限公司负担。以上共计227103.29元。因宜昌九**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宜昌市**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昌九**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九**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限公司支付其所欠煤气款200824.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13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91.50元、反诉费1851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06.55元,以上合计230409.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九**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409.8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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