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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广**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南**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预期利益金额,本案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中被申请人要求2800万元的预期利益损失是为了增大诉讼标的提高法院审级,规避级别管辖。故本案不应由湖南**民法院审理。本案由常德**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交由常德**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供用气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新疆广**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1112522.80元,被告湖南**限公司以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预期利益金额为由,认为原告要求2800万元的预期利益损失是为了增大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诉讼标的额应为5000万元以上。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08)10号)的规定,本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本案原告新疆广**展有限公司不在本省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湖南**限公司提出本案应交由湖南省**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湖南**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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