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扈三军、饶阳县绿**服务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诚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中心支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扈**、饶阳县绿**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扈**、饶阳县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永诚**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