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财**北市分公司与张**、郭**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北市分公司与张**、郭**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付*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付伟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对皖FA****名爵M6机动车的查封其有异议,该车系案外人于2013年3月24日购买所得,相关协议及手续都有,要求撤销对车辆的查封。

案外人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5、收条复印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张**、郭*未发表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人民财**北市分公司与张**、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了(2014)相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支付中国人民财**北市分公司代偿款10万元,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了(2014)相执字第004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张**名下皖FA****号小型轿车。现案外人付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查封。

另查,张**于2013年3月18日将皖FA****轿车在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2014)相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张**为购买该车首付34000元,余款10万元向中国**北分行申请贷款,同时向中国人**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投保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该车仍设置抵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u0026ldquo;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第二十五条第二款:u0026ldquo;(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案外人付*提出的主张,认为该车属其所有,但该车现登记在张**名下,且设置有抵押,付*以权利人身份提出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付伟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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