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吴江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其俊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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