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安财产**吴江支公司与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吴江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其俊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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