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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造纸厂与田有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田有生、桐乡福利造纸厂保险热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独任审理。2015年6月24日,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3元,减半收取1331.50元,由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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