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李**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人,无法送达,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港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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