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紫金财产保**中心支公司与董**、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李**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人,无法送达,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港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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