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金**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在庭前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保全费23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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