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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限公司与项如飞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鲍**、台州**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无锡支公司申请追加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以下简称路桥支公司)、项**为本案被告,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依法作出追加被告通知书和准许撤回被告的民事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系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个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浙江省台州市和浙江省仙居县,均不在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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