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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市芝罘支公司与臧伟权、蓬莱通北**料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市芝罘支公司与原审被告臧**、原审被告蓬莱通北**料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芝民二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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