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银保**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潭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胡**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在人民币5.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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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