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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深圳分公司与广深**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深**有限公司因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2014)穗越法金*初字第14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深**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在越秀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据此,上诉人申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的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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