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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展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于2015年1月27日提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4508.13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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