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贾**申请执行彭**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2015年1月26日,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彭*都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彭*都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