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司广州分公司与济南篮**责任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立案执行中国人民**司广州分公司与济南篮**责任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查封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以上两项执行标的额以人民币25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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