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杨*、苏州**限公司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获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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