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管**行纪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管**与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蚌**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蚌仲裁字第3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代理招聘费53000元,并支付仲裁费2190元。因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管**向苏州**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给付55190元。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苏中执字第623号执行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至相关金融机构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房产管理部门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至车辆管理部门查无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蚌埠仲裁委员会(2014)蚌仲裁字第3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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