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5元,由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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