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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吴**与吴**、王**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王**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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