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王**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管**行纪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靖江**有限公司与周**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有限公司与镇江海**限公司、王**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有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有限公司与方纪者买卖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市**有限公司与台州**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尖**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杨**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陈**、雷**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张**、陈**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严**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