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青岛新**理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青岛**理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2日,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企业贷款,被告收取了原告50000元中介费,准备为其办理贷款事宜。但迄今为止,被告没有给原告做任何工作,贷款一事再无下文。现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中介费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理有限公司的主体有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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