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中国国际旅行**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夷山中**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夷山中**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武夷山中**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夷山中**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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