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深**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博**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原告湖北深**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2元,由原告湖**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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