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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经营部诉射洪县钟记巴蜀鱼庄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友源**县钟记巴蜀鱼庄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射洪**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5.50元,由原告射洪**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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