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经上海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双方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现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归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6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196.6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0元,由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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