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曾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嗣后,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8,533.4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533.44元,于2005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1.3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元(已预付);由被告上**利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51.3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八月五日